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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主物(德語:Hauptsache)為具備獨立效用,並得為權利義務的客體之物,從物可協助主物的效用,主物與從物皆為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註 1][1];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1],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如汽車、船、腳踏車[1]、房屋屬之[2][3]

參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兩個所有權指主物與其中一個從物而言,並非指主物與所有的從物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1.2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0~6-11,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頁9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主物與從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主物, 德語, hauptsache, 為具備獨立效用, 並得為權利義務的客體之物, 從物可協助的效用, 與從物皆為獨立之物, 從物並非的成分, 因一物一權, 所以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 與從物如分屬兩人, 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 也可能減少的效用, 所以法律規定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 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則依當事人約定, 如汽車, 腳踏車, 房屋屬之, 參見, 编辑從物注释, 编辑, 兩個所有權指與其中一個從物而言, 並非指與所有的從物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主物 德語 Hauptsache 為具備獨立效用 並得為權利義務的客體之物 從物可協助主物的效用 主物與從物皆為獨立之物 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 因一物一權 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 註 1 1 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 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 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 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 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 1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則依當事人約定 如汽車 船 腳踏車 1 房屋屬之 2 3 參見 编辑從物注释 编辑 兩個所有權指主物與其中一個從物而言 並非指主物與所有的從物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1 2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0 6 11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96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主物與從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主物 amp oldid 2560167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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