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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商章程

中日通商章程》,全称《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為中國清朝)和日本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簽訂的條約,与《中日修好条规》同日签定。中方代表为直隸總督李鴻章日方代表為大藏卿伊達宗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中日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自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五倍。

中日通商章程, 全称, 海关税则, 為中國, 清朝, 和日本於1871年, 清同治十年, 日本明治四年, 9月13日簽訂的條約, 中日修好条规, 同日签定, 中方代表为直隸總督李鴻章, 日方代表為大藏卿伊達宗城, 1872年, 清同治十一年, 日本明治五年, 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 1873年, 清同治十二年, 日本明治六年, 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共33款, 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 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15个沿海沿江口岸, 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 中日通商章程 全称 中日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 為中國 清朝 和日本於1871年 清同治十年 日本明治四年 9月13日簽訂的條約 与 中日修好条规 同日签定 中方代表为直隸總督李鴻章 日方代表為大藏卿伊達宗城 1872年 清同治十一年 日本明治五年 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 1873年 清同治十二年 日本明治六年 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中日通商章程 共33款 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 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15个沿海沿江口岸 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8个沿海口岸 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 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自1871年 中日通商章程 签署以后 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 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 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五倍 这是一篇與中国歷史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日通商章程 amp oldid 7654951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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