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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頒佈,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简称證券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澤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5部法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
现状:施行中

管轄 编辑

法中证券定義為:[1]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债
  •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
    •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2]

基本原則[3] 编辑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编辑

  • 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條件
  • 後續增发股票條件
  • 公司信息公开的強制規定
  • 可转换债券發行方法
  •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 上市公司收购規定
  •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規定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p3.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证券发行一般規定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頒佈, 对有价证券的发行, 交易, 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 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 第1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 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頒佈 对有价证券的发行 交易 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 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 第1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 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 第2次修訂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简称證券法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最新修正2019年12月28日 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立法历程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8年12月29日 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国家主席公布 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8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澤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列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第1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12部法律的决定 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5部法律的决定 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 现状 施行中 目录 1 管轄 2 基本原則 3 3 重要內容 4 参考文献管轄 编辑法中证券定義為 1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债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 国家政府公债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據 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 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 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 否則為非法募資 2 基本原則 3 编辑银行业 信托业 保险业 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 不得混和開辦 国家对证券发行 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 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设立证券业协会 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重要內容 编辑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條件 後續增发股票條件 公司信息公开的強制規定 可转换债券發行方法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面值和利率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規定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規定参考文献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p3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证券发行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总则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amp oldid 6496132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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